四川省制冷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四川省制冷学会
英文译名:Sichuan Institute of Refrigeration
缩写:SIR
第二条 四川省制冷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四川省从事制冷科学 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学术性社会组织, 是党和国家机关团结和联系制冷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团结和组织科技工作者,促进制冷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促进制冷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制冷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制冷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维护制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制冷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制冷科学素质服务,为制冷行业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商务厅。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电话:028—87601315 邮编:61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我会汇聚大量优秀科技工作者的优势,组织制冷(含低温物理、制冷机械设备、冷藏冻结、冷藏运输、空调热泵、低温生物医学等)领域内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举办制冷行业学术会议,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制冷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二)普及制冷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三)为党政部门的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献计献策,组织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等活动;
(四)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水平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根据制冷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培训制冷行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努力提高行业人员整体素质;
(六)编辑出版行业科普读物及科技资料,主办制冷行业学术刊物;
(七)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面向社会开展制冷技术人员和青少年科技活动,为提高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服务;
(八)反映会员的心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根据制冷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制冷行业博览会和展览会,引进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和产品,促进业内合作交流;
(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开展相关学术活动,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制冷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不低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人员;获得本学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并从事有关制冷行业的管理工作者和企业界人士;
(五)单位会员:与本团体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会员: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团体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个人会员证。
单位会员:
(一)由有关单位或团体向本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理事会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有关学术和科技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的有关学术资料及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的有关学术资料及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要求本团体给予技术咨询;
(七)向本团体提出申请协助举办培训和邀请专家讲学等。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个人会员: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遵守本团体章程,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学术研讨。
单位会员: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遵守本团体章程,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团体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未经授权,任何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不能以本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进行本团体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工作能力出众;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或本团体秘书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委托秘书长或副理事长办理单项重要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委员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经费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以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